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一、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本件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其主張之遺產總價額,依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9,057,9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57,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59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6,596元,尚不足72,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