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原告未據訴之聲明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陳報被繼承人丙○○○所遺不動產價額為二千四百七十一萬七千七百零六元,存款為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被告對此並未表示意見。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貳拾玖萬零壹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六萬零四百元,原告應先補繳納壹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