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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