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5,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5,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