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2號
受 罰 人
- 即聲請人
-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華敬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8月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0月5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同年10 月2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