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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石慶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2號受 罰 人 即 聲請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華敬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8月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0月5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 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同年10 月 2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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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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