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2號

受 罰 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華敬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8月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0月5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同年10 月2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