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0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0000號聲 請 人 亨達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得荃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400元,到期日民國97年9月1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