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08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3年11月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700,000元,到期日83年12月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08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