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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3號

上訴人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