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