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