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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

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