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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
聖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41,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9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