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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著作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

上訴人
昇陽貿易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丙○○
上訴人
上訴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鐸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間,因本院97年度智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著作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