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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36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36號

聲請人
乙○○
即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街1巷18號)於97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於97年6 月23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3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