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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宗賢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22號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輩繼承人何卉雯及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何卉雯)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行方不明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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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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