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122號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孫輩繼承人何卉雯及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人何卉雯)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何福星行方不明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