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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07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07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42之1號)於97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10月30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0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