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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3年度聲字第194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精

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

38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上列聲請人因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本院調閱92年度司字第2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3年度聲字第194號、第1441號、94年度聲字第310號、第1527號、95年度聲字第282號、95年度聲字第1776號、96年度聲字第507號、96年度聲字第2073號(延展至97年2月15日),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8月15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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