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3024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