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 原告
-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3024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