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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告 陳明建即建和興工程行 陳石定即建嘉企業社 王麗美即展成建材商行 陳明發即上發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大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萬3024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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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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