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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8號

                   97年度訴字第1415號

                   97年度訴字第1417號

                   97年度訴字第1419號

                   97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辛○○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前6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楊明山 律師
原告
蔡奕壬
原告
庚○○
原告
前1原告訴訟代理人
原告
楊明山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1號

      吳榮昌 律師

上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肆、三、㈢之④第6、7行「臺灣省私有耕地租佃管理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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