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000元,應徵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269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