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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6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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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律師
被告
乙○○
兼訴訟代人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月5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確定界址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7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