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954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之3
- 訴訟代理人
-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原告請求之利息高於法定利率部分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關於原告請求遲延利息之利率,原告主張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然原告並未舉證雙方有此利率之約定,而原告亦非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則被告應給付之遲延利息,當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應將原告利息請求高於法定利率部分予以駁回,惟本院98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主文欄就此部分有所脫漏,爰依前項規定依職權以判決補充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