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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954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樓之3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原告請求之利息高於法定利率部分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關於原告請求遲延利息之利率,原告主張依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然原告並未舉證雙方有此利率之約定,而原告亦非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則被告應給付之遲延利息,當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是應將原告利息請求高於法定利率部分予以駁回,惟本院98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主文欄就此部分有所脫漏,爰依前項規定依職權以判決補充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