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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丁○○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金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0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