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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3號

返還林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學德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威龍
即被告
陳錦源
即被告
蘇庚秀
即被告
吳峻龍即吳勢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威龍及吳峻龍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1,825元【計算式:10,475×67=701,8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訴人陳錦源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84,487元【計算式:1,261×67=84,4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蘇庚秀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487,358【計算式:7,274×67=487,3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此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四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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