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威龍
- 即被告
- 陳錦源
- 即被告
- 蘇庚秀
- 即被告
- 吳峻龍即吳勢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威龍及吳峻龍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1,825元【計算式:10,475×67=701,8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上訴人陳錦源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84,487元【計算式:1,261×67=84,4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蘇庚秀部分,其上訴標的價額為487,358【計算式:7,274×67=487,3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此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四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