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8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起訴前之民國96年2月16日即已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告甲○○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