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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34,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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