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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之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46,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