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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兼 訴 訟
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上訴人
丁○○

一、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二、本件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其主張之遺產總價額,依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9,057,9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057,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59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6,596元,尚不足72,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