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洪明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