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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億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丁○○、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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