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億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丁○○、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