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劉正中
- 上訴人乙○○、丙○○、與被上訴人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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