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丙○○
乙○○
甲○○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庚○○○、丙○○、乙○○、甲○○、己○○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29,277元【計算式:103,929,057(主文第1項)+26,600,220(主文第4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0,621元;㈡上訴人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05,496元【計算式:3,792,133(主文第2項)+55,713,363(主文第3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2元;㈢上訴人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2,667元(主文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