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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丙○○

      乙○○

      甲○○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庚○○○、丙○○、乙○○、甲○○、己○○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29,277元【計算式:103,929,057(主文第1項)+26,600,220(主文第4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0,621元;㈡上訴人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05,496元【計算式:3,792,133(主文第2項)+55,713,363(主文第3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2元;㈢上訴人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2,667元(主文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