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長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9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6,6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