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隆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