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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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