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88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淑英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8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1 │普通股 │1 │625 │ │ ├──┼───────────────┼──────────────┼────┼───┼────┼───┤ │002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2 │普通股 │1 │625 │ │ ├──┼───────────────┼──────────────┼────┼───┼────┼───┤ │003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3 │普通股 │1 │625 │ │ ├──┼───────────────┼──────────────┼────┼───┼────┼───┤ │004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4 │普通股 │1 │625 │ │ ├──┼───────────────┼──────────────┼────┼───┼────┼───┤ │005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5 │普通股 │1 │625 │ │ ├──┼───────────────┼──────────────┼────┼───┼────┼───┤ │006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6 │普通股 │1 │625 │ │ ├──┼───────────────┼──────────────┼────┼───┼────┼───┤ │007 │佑晟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7 │普通股 │1 │6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