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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5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仲訴字第5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