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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560元(計算式:月薪77649元×15又15/30月=1235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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