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巷2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巷2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4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