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 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六項中關於「;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