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2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