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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87號

原告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顥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嗣於98年7 月24日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以98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於民國98年8月26收受裁定並未抗告,該訴訟救助事件已確定,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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