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3,000元(23,000元×11平方公尺=2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