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9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87,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部分新臺幣(下同)587,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