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3號
- 上訴人
- 林金連
- 被上訴人
-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宗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