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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7號

上訴人
王志偉
上訴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上訴人
楊美華
上訴人
何光傑
上訴人
艾思英檢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郭銀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被上訴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送達代收人
陳 健
號9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77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關財產權部分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以上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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