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5號

分割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告
宇○○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J○○
被告
巳○○
被告
凃耀勲
被告
天○○
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戌○○
被告
庚○○
兼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告
癸○○○
被告
午○○
被告
辰○○
被告
丑○○
被告
寅○○
被告
未○○
被告
子○○
被告
丙○○
被告
N○○
被告
凃永雄
被告
M○○
被告
酉○○○
被告
R○○
被告
壬○○
被告
L○○
被告
S○○
被告
黃○○
被告
C○○
被告
張 文
被告
D○○
兼前列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哲彥
被告
E○○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U○○
被告
丁○○
被告
Q○○○
被告
T○○
被告
O○○
被告
P○○
被告
申○○
被告
卯○○
被告
地○○
被告
A○○
被告
B○○
被告
I○○
被告
H○○
被告
G○○
被告
F○○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亥○○」、「K○○」、「張峰端」、「宙○○」

、「戊○○」之記載,應更正為「凃耀勲」、「凃永雄」、「C○○」、「張 文」、「涂哲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