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1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劉榮滄 律師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零捌元」;原判決正本第七項第二三、二四行「以上合計為118,188元(89,964+13,230 14,994=118,188)」,應更正為「以上合計為151,308元(33,120+89,964+13,230+14,994=151,308)」;原判決第8項第1行「118,188元」,應更正為「151,30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計算之疏漏(漏計原判決第7項第1行所載之基地租金新台幣33,120元),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