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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2號

移交公共設施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22號

上訴人
樸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嘉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公共設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移交公共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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