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