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曾慧娟即協合企業社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7,5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7,5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7,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