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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要件及訴之聲明不足等事項。

理由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訴狀及聲明內容所示,就被告方面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件、當事人能力要件及訴之聲明等事項,尚有未足之處。本院前已於民國99年2月24日當庭諭知原告應於二週內補正,惟原告未依期補正,僅於99年3月11日具狀陳稱需相當時日云云,迄今又逾10日,仍未具狀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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