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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田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4號即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3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移調字第17號即10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4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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