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 原告
-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榮富 律師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82號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